1)第四章:元旦前后(2)_江山志远:杨志远飙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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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时,恒星食品焚烧熟食的壮观场面,已经在各时政栏目播出,而市长挨打一事,也已经开始全面发酵,从论坛走上电视,此两件事相互关联,有因有果,一时成为了各家电视台的热门话题,大家众说纷纭,但赞誉之声占了绝大多数,恒星食品的负面影响至此已经降至低点。之所以说1月5日是恒星食品事件的一个分水岭,值得纪念,是因为这天恒星食品首次回款一百万,这是恒星食品重启生产后的第一笔回款,相对于恒星食品事发前平均每日近千万的回款数,此笔百万回款实属微不足道,但放在今日,意义却是非比寻常。恒星食品事发后一直只出不进,什么时候有过进账,真照这般下去,恒星食品的家底再厚实,那也会干枯见底,现在终于有活水进来,虽然有如涓涓细流,但细流一多,迟早会汇溪成河。这同时也说明恒星食品这些日子来一系列的举措没有白费,大家的努力终于有了回报,已经有消费者开始重拾对恒星食品的信心,开始购买恒星食品的熟食制品。所谓万事开头难,有了今天的开始,才会有明天的辉煌,杨志远相信,只要恒星食品的管理层,再接再厉,稳打稳扎,恒星食品走出困顿也就为时不远了。

  杨志远至此总算可以松一口气,因为从这一天开始,恒星食品最危难的时候过去了。

  季兴业的判决也已经有了结果,会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季兴业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

  检察院最初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季兴业提起公诉的,季兴业的律师对此在法庭进行了申辩,认为在恒星食品事件中,作为公司法人,当事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点无需置疑,当事人也心甘情愿接受法律的判决,在向受难者赔礼谢罪的同时,也愿意为自己犯下的错误承担责任。但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季兴业提起公诉,未免有失公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故意而为的犯罪行为,当事人虽然在在恒星食品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其毕竟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不是故意生产有李氏杆菌的产品,也不是故意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是因为当事人自以为是,掉以轻心,管理失职所致。律师认为种种情况表明,当事人所犯之罪,只适宜于玩忽职守罪。季兴业虽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他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员可以等同看待,律师恳请法庭酌情予以考虑。

  律师之所以竭尽全力,据理力争,是因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玩忽职守罪在量刑上有着很大的差距和区别。在量刑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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